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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0-11-02 17:47:03 物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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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二〇一九年九月

 

 

 

 

 

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和组织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确保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重要事项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有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个人会员:在物业服务行业、学科等领域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等。

第七条 申请入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会员单位:

1.符合第六条规定;

2.遵守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二)理事单位:

1.符合会员单位的基本条件;

2.具有地域代表性与行业代表性;

3.具有相应资质与能力且业绩稳定;

4.无重大违法及失信行为;

5.符合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由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

(三)副会长单位:

1.符合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

2.在行业中具有代表性、业绩突出;

3.由理事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四)会长单位:

1.符合副会长单位的基本条件;

2.在行业中具有突出代表性、业绩领先;

3.由理事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已入会者予以除名处理: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申请机构;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向本会提供以下资料

1)《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复印件);

3)单位简介;

2.批准

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单位报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报理事会备案。

3.通知

经批准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4.缴费

申请单位缴纳会费

5.发证

颁发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

个人向本会提供以下资料

1)《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见附件2);

2)近期正面免冠二寸白底照片一张;

3)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所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2.批准

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个人报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报理事会备案。

3.通知

经批准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个人。

4.缴费

个人会员缴纳会费。

5.发证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理事单位及副会长单位选举程序,具体选举程序按《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及副会长单位增补程序

单位会员增补理事单位及副会长单位,包括申请、批准等,具体如下:

(一)增补申请

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理事会成员自荐、推荐表》(附件3);

2.单位简介;

3.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批准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报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通知

经批准同意后,书面通知增补单位。

第十二条  担任会员代表的单位代表,应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行使其单位会员的职权。会员单位更换代表,应书面提出申请并推荐具备相应条件的继任人选,经协会同意方能行使职权。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平等享有如下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专家组和行业、专业活动的权利;

3.优先、优惠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4.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5.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权利;

6.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8.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理事在享有会员同等权利和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副会长在享有会员、理事同等权利和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1.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2.代表本行业与政府领导、有关机构以及国内外同行进行沟通和交流;

3.以协会领导身份,出席各重大活动,并参与接待和座谈;

4.享有协会较高荣誉,成为行业的龙头和表率之一。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服从本会的管理与监督,遵守行业规定,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接受本会的指导与协调;

(四)维护行业市场秩序,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担任协会职务的会员还应积极履行其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五条  会费使用原则

协会会费管理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会员活动及协会办公经费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

类  别

会费标准(元/年)

会长单位

12,000.00

副会长单位

9,000.00

理事单位

6,000.00

会员单位

3,000.00

个人会员

500.00

第十七条  会费的缴纳期限和办法

(一)单位会员

每年430日前缴纳当年度会费

(二)新入会会员

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起缴纳全年会费(当年10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会员缴纳下一年度的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收缴管理

(一)会员按照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会费,协会收到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社团会费专用收据;

(二)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对会员缴纳的会费进行专项管理,会费收入只用作与会员活动相关的支出,并做到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三)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五章 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会:

(一)会员要求退会,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经理事会批准;

(二)无故1年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三)无故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户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收回或注销会员证书。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本会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保障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度的贯彻执行,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会员义务,为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本会可对其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会可视其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给予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培训、招商、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三)违反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受到刑事、剥夺政治权利等处罚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协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六)有损于行业或协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协会负责信息收集、接受申请申诉和举报投诉,拟定、送达相关文件文书,落实奖惩措施。专家组负责会员奖励的评定推荐,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奖惩建议。经协会审核后,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对本会实施的奖惩如有异议,可向本会陈述理由,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批准,会员收到奖罚的相关信息,在会员大会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919日起实行。

 

 

 

 

 

 

 

 

 

 

 

 

 

 

 

 

 

 

 

附件1:

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


地    址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联 络 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申请性质

会员单位     理事单位    副会长单位    会长单位

企业

简介


项目数量


总面积(㎡)


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定意见

意见:

 

 

年  月   日

协会审批

意 见

注:1. 此表一式两份,协会存一份,申请单位存一份;

2.“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定意见”栏应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

附件2:

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个人会员申请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籍贯


政治面貌


电话


邮箱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工作单位


职务


工作年限


工作简历及获奖情况


所在工作

单位意见


协会审核

意    见


附:1.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

2.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栏须加盖公章。

 

附件3

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理事会成员自荐(推荐)表

单位名称


成立时间


推荐代表


职务


性别


年龄


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


职工人数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私营外资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其他

资质条件


现本单位是:   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     理事单位    会员单位

本单位自荐(推荐)为:   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     理事单位

推荐单位名称

推荐单位现职务


   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     理事单位


   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     理事单位


   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     理事单位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推荐单位栏目不够,可另附纸张。


  • 联系电话
  • 眉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物业科:02838102532
  • 眉山市东坡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02838296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