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
章 程
二〇一九年九月
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是以在眉山市合法注册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主体,由与物业服务相关的企业和该行业内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相关职责;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行业、研究行业、引导行业、服务行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眉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行业发展建设,监督和促使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及提升眉山物业服务行业地区性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
(二)推进行业自律建设,认真制定物业服务行业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三)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宣传物业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四)了解掌握眉山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解决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服务,设立行业信息网站、会刊等沟通渠道,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举办专项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六)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机制,调解行业纠纷;参与制定各类物业的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等行业规范与行业标准;引导会员单位参与市场竞争;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提供法律、融资、培训等服务;受委托按照行业规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利益;
(七)加强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评估等工作,建立行业激励、惩戒等机制,提高行业诚信管理水平;
(八)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九)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和本行业相关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团体章程,均可加入团体作为单位会员;
(五)凡从事本团体的行业的从业人员、项目经理、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等,承认本团体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团体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刊物、资料;
(七)本团体确认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接受本团体的监督管理;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数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 年9月1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